根据《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 29837—2013)的规定,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保养的一般要求如下。
(1)产品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根据产品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保养要求制订保养计划。保养计划应包括需保养产品的具体名称、保养内容和周期。
(2)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产品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签订相关备用品合同,保证备用品数量。
(3)承担保养的企业应制订保养作业指导书,对保养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各项保养操作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4)产品经保养接入系统后,应按规定进行接入复检,检查结果应符合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复检项目检查不合格时,应再次进行维修保养或报废。
(5)实施保养后,应按规定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