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营业期间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
3、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4、公共娱乐场所严禁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居民住宅等建筑内。
5、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是否设置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标志。
7、租赁合同是否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8、公共娱乐场所严禁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9、厨房与其他部位是否进行防火分隔。
10、厨房内排油烟罩是否及时擦洗,排油烟管道是否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11、门窗是否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2、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13、是否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14、房间内是否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强光手电、防烟面罩等。
15、卡拉OK厅及其房间内,是否设置播放消防安全的音视频,是否能强切画面或歌曲播送火灾警报。
16、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在营业、开放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风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17、公共娱乐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焰火。
18、营业期间是否超过最大容纳人数。
19、是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使用容易误导疏散的玻璃、镜子等进行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