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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应知法律常识:公民的人身自由

2024-12-30


人身自由是公民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中的人身自由是广义的,它包括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护。其中,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和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独立资格应受到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