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宪法关于公民应当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
1、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所有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为了保障公民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宪法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3、休息权。指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宪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从而为休息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4、物质帮助权。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
5、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和文化权利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教育领域接受文化、科技等训练的权利;文化权利是指公民从事科学研究、进行文艺创作以及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6、特定人的权利。特指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华侨等特定人所应获得的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